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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宝府〔2004〕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设置与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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