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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违法用地处理)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由区房地局责令项目用地者改正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仍然不自行恢复的,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地局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前款规定和未经招标、拍卖、挂牌而取得经营性“六类”用地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土地巡查)
  建立区、乡镇、村三级网络化土地动态巡查机制。区房地局要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对土地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止本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三条 (审批监管)
  区计委、区外经委在项目核准(含转报核准)和备案(含转报备案)时,应先就项目的投入、产出、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核,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按规定采用一次性备案手续的项目,由区计委、区外经委按《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对项目投入强度等指导性指标进行把关,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对土地资源消耗多、一次性用地规模大的备案项目,由区计委、区外经委先征求区房地局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予备案。
  区规划局在项目选址和建筑审批时,要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原则,提高项目用地的集约度。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要加强对村及其以下单位规范用地的教育,并将村、组和相关企业依法用地列入考核范围,在引进项目时要十分珍惜土地资源,充分考虑消耗土地资源与企业产出效益的平衡问题。
  建立区、乡镇、村三级依法用地责任制。区房地局要会同区监察委、区计委、区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形成合力,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区房地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土地具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乡、镇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村土地管理的协管员。通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土地协管员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土地管理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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