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经营性土地协议、合同或其他类似文书。
第六条 (存量土地管理)
本意见所称存量土地是指原建设单位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
工业园区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用于增加生产性用房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工业园区外的建设项目需增加生产性用房而增加容积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经区规划局同意后,按市场价征收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存量土地使用改征用并出让的,存量国有土地补地价的,必须经过会审程序。涉及国有企业的应经相应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审;涉及乡镇(街道)集体企业的应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审。会审后征询区规划部门意见后,区房地部门方可办理使改征用和出让及补地价手续。
产权交易涉及存量土地的,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
第七条 (其它用地)
凡因社会事业发展而需要的其它用地,必须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和规划选址,由区房地局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耕地保护)
采取严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凡划定为基本农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保护耕地的责任落实到村、组,确定到地块、丘号,并明确责任人。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 (占补平衡)
做好建设用地增量与耕地总量平衡相结合工作,凡因建设需占用耕地的,严格实行“占一补一”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占一补一”。对确实难以平衡的,应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乡镇,暂缓审批上报的新项目用地。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
因建设必须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严格遵守征收土地的程序。对征地补偿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或地下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应按规定予以足额及时补偿到位,在落实被征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