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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宝府〔2004〕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土地既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又是建设和发展必需的资源。为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用地原则)
  土地利用应当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
  布局集中是指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用地集约是指坚持“审项目、核土地”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业集聚是指相同类项目有效集聚。
  土地预审应当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
  工业园区是指经清理各类开发区后保留的市级以及区级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区房地局应参予项目用地预审,没有房地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区计委不应批准项目或备案。
  第四条 (工业园区外建设用地)
  严格遵循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工业园区以外新增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经营性“六类”用地)
  经营性“六类”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和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必须按照“一个口子进、一只池子蓄、一条渠道出、一套班子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新增和新建的经营性“六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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