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安置
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行双向选择、指令性安置、自谋职业和自行联系工作单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一)区人民政府安置的对象和安置方式
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以外,下列退役士兵由区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安置:转业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1、安排就业指标
根据市政府下达给本区的安排就业指标数,区安置部门依据本区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统筹,确定本年度本区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
2、双向选择
双向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参加双向选择的退役士兵个人只能与一个接受单位达成意向协议。双向选择中被录用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前,凭《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指令性安置
退役士兵未参加双向选择及双向选择未落实接受单位的,由区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区安置部门在双向选择截止之日起15日内,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应当在收到区安置部门签发的安置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到接受单位报到。
4、自谋职业
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区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之前书面提出,并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安置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5、复工复职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其复工复职。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应当在领取复工复职介绍信之日起15日内到原单位报到。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退役士兵在外区县自行联系用工单位的,区安置部门凭用工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信,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在本区内自行联系用工单位的,区安置部门凭用工单位出具的接受证明信,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未签署双向选择安置协议书的接受单位,不予冲抵该单位当年度的就业指标。
7、伤残退役士兵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