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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宝府〔2004〕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本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只适用于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在本区范围内接收和安置。
  第二条 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区劳动保障、人事、信访、财政、征兵、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医保、教育、法制、司法、社保、残联等部门,应按区“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接收
  (一)符合本区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区安置部门报到。
  (二)区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退役士兵接到通知后应按接收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安置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区安置部门应对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出具《户口证明信》。退役士兵凭《户口证明信》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派出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
  (四)接收非本区(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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