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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严禁利用财政性资金擅自对外投资和拆借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严禁利用财政性资金擅自对外投资和拆借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宝府〔2004〕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最近,区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擅自对外投资和拆借资金,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监察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三部门拟订的《关于严禁利用财政性资金擅自对外投资和拆借资金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严禁利用财政性资金擅自对外投资和
拆借资金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擅自拆借资金,严禁利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宝山区所属,经批准具有行政、事业法人资格,与区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
  (一)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资金和结余资金。
  (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各项资金。
  (四)向社会筹集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
  (五)各部门、单位的结余资金。
  (六)市、区各部门下拨的业务经费、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等未纳入部门预算的往来款项。
  (七)其他。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区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所属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街道所属单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单位拆借资金和利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的管理。区政府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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