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含税收在乡、镇的三资企业等)和居农民的前期动迁摸底调查,以及该部分前期动迁工作量的上报;
2、负责乡、镇居农民动迁房源的落实解决;
3、负责由乡、镇承担的前期动迁资金的落实;
4、负责办理动迁户有关征地的吸养老(镇保)手续;
5、负责乡、镇及属于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含税收在乡、镇三资企业等)和居农民的前期动迁工作;
6、积极化解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动迁过程中的矛盾,负责做好辖区内居农民的稳定工作。
(六)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居民动迁稳定工作的牵头单位
1、协助、配合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实施本街道范围内居民的前期动迁工作;
2、积极化解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动迁过程中的矛盾,负责做好辖区内居民的稳定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区与乡、镇前期动迁资金的分担标准
(一)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市、区管理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征用土地的吸收养老费用按区与乡、镇各自承担50%;征用土地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动迁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动拆迁费用标准计算出总量,由区和有关乡、镇各自承担50%。
(二)市政道路红线外两侧的绿化工程。市政道路红线外两侧的绿化建设工程需使用的土地,由有关乡、镇无偿提供。使用土地上的企业和居民户动迁费用,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动拆迁费用标准计算出总量,由区与乡、镇各自承担50%,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由区承担。
四、重大市政工程前期动迁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接到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和有关前期动迁费用评估报告的批复后,即根据工程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在三个工作日内致函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主管人员作为重大工程建设前期动迁工作的实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凡区属及区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其前期动迁工作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并由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动迁单位,按照有关动迁实施计划签订《前期动迁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凡属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和居农民,其前期动迁工作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就有关重大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工作签订《前期动迁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在《前期动迁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必须体现“八个明确”:即工程项目明确、前期动迁责任主体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和义务明确、前期动迁范围(红线范围和绿线范围)明确、需动迁的企事业单位和居农民数量明确、前期动迁经费明确、动迁时间节点目标明确、奖罚制约措施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