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宝府办〔200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宝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拟订的《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请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自查,各责任主体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区国资办。
特此通知
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促进其规范运作和产权有序流转,维护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企业、单位投资行为的规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单位对外投资(含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二)企业、单位必须按照《
公司法》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企业、单位投资决策程序和具体投资活动的责任部门。
(三)企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不擅自拆借资金;购买债券和基金投资的,必须报区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次应控制在两层以内。企业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经可行性研究后,编入年度投资计划,按国资年报要求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行为需报国资管理部门审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五)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需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区国资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企业、单位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对外担保行为”是指:企业单位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第三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也包括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
(二)企业、单位一般不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