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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本区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重点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采取以下形式:
  1、文书抽查: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若干已结案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检查其制作和使用情况。
  2、现场检查:到被检查单位办公场所查看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公示以及为公众提供查阅条件等措施的情况。
  3、听取相对人意见:在“宝山门户网站”公布电子邮箱,通过网上听取行政许可相对人意见的方式,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意见。
  五、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执行检查从2004年9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9月15日至10月底为自查阶段。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和本次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委、办、局的自查报告于10月29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4年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点检查部门进行检查。
  (三)2004年12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对本区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检查要求
  (一)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和使用是保障《行政许可法》施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重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执法检查,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度,结合宝山“变样”目标等方面来深刻认识此次检查对本区推进《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重大作用。
  (二)法制机构要具体承担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检查的工作和任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检查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对自行设计、制作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通过检查,找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委、办、局在检查中,要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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