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本区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宝府办〔2004〕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沪府法(2004)82号《关于对本市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本区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制作和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促进行政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作和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规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检查的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委、办、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实施组织。重点为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教育局。
三、检查内容: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阶段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二)撤销、撤回、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方面的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情况;(三)实施监督检查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四)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情况。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对本单位制作和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1、对照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情况;2、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反馈意见;3、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方面存在问题和改进的措施方案等;4、对市主管部门设计、本单位制作和使用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