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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宝府办〔200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宝山分局拟订的《宝山区贯彻〈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6月7日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贯彻《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131号令--《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进一步贯彻《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组织实施本区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全区各乡、镇、街道、委、办、局要提高对认真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二、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实施,区交通、建设、市政、旅游、商业、文广、体育、卫生、公安、消防、市容、绿化等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迎接2010年世博会的总体安排,确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重点,确定分阶段实施的单位和完成时间,定期进行跟踪评价,从整体上推进本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三、结合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从2004年开始,本区符合《办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项目设计;项目中涉及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计制作招标时,应将是否具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的设计制作作为招标基本条件之一;承揽该项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制作单位须提出该项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计设置方案”,并应通过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该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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