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核准或备案。
(二)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难以把握的投资项目,由区项目准入条件监督管理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予以明确。如条件许可,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予以核准或备案。
(三)超出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外经委权限的项目,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五、投入与收益
乡、镇、街道工业项目获准入驻园区后,园区按出让用地的总地价与乡、镇、街道结算,乡、镇、街道享受区政府给予该项目的各项财税政策,入驻项目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列入乡、镇、街道的统计范围。
园区与乡、镇、街道可针对一个项目合作组成招商主体,共同确定出让土地的总价和政府扶持的政策。同时,园区与乡、镇、街道按照各自实际支付金额占出让土地总价中非企业支付部分的比例,对应享受区政府给予该项目的各项财税政策,并分算各项经济指标。
六、园中园与优惠地价
园区划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罗北路以南区域(E-5、E-3、C-3、B-4、B-2等5个地块,共493.75公顷土地),作为乡、镇、街道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园中园”,为乡、镇、街道提供工业集中用地。
乡、镇、街道招商入驻“园中园”的项目或园区中其它地块的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享受用地30万元/亩的鼓励地价(暂定3年)。
七、信息共享
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招商项目的信息,乡、镇、街道可根据各自招商引资任务自行选择,项目落实后,由乡、镇、街道进行项目深化,项目入驻园区后,列为该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成果。
八、服务管理
企业入驻后的税征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公益、治安、消防、社团组织等纳入园区统一管理。
九、导向与鼓励政策
鼓励引进精品钢延伸业、新材料业等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入驻园区。乡、镇、街道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的实绩,列为年终考核的奖励性指标(具体办法另定)。
十、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