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工作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实施本系统单位的改制和重组工作。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国有集体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为转让主体方,应按照产权转让批准程序和工作程序实施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三、关于完善区域产权交易的平台,公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按照守法、有利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一步开展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工作。
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家国监委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集国有集体资产有序流动、科技和资本的连接、外资进入的通道、市场价值发现、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五大功能。
区产权经纪公司是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单位,主要接受区域内产权所有者的委托,代理产(股)权的转让。区产权经纪公司要借助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主动为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做好各类服务工作,并在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导下,逐步实施产权转让市场定价方式。
四、关于加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行政监察和聘请监督员
加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过程中政府两级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监督转让进场,检查操作程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查处违规违纪,加大源头防范和治理工作力度,促进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监察部门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特邀监督员,并对产权交易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
五、关于建立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交流
建立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通报制度,增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形成合力和高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通报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和监察部门牵头,责任主体、镇(乡)监察、资产管理部门参加,由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会同产权经纪公司通报产权交易情况,对产权交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探讨和研究。定期上报产权交易信息,由产权经纪公司和责任主体按要求每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交办)报送产权交易情况的统计资料,并为两级政府的监察、信访等部门提供完整的产权交易资料备查。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每季向监察部门提供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的统计资料。
镇(乡)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镇(乡)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通报制度,促进集体产权转让工作的不断完善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