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完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宝府〔2004〕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宝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拟订的《宝山区完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意见》已经2004年7月5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完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监管工作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区的企业改制和重组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精神,积极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以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按照建立国有集体资产两级三层监督管理体制要求,落实出资人责任,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依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国有集体产权的出资人及职责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区属国有、城镇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
镇(乡)集体经济联合社资产管理委员会为镇(乡)集体资产出资人代表,镇(乡)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镇(乡)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代表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负责其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委、办、局是所属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是其下属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
二、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程序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一般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须经责任主体批准同意;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预先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涉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区级集团公司、医院、学校、重要路段的商业、服务业、房地产设施等),须经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工作程序:做好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对职工安置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照批准程序,经批准同意后,开展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发布征集受让方公告、选择受让方,进行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