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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四)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五)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八)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正确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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