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扣发奖金;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四)免职、降职;
(五)引咎辞职、辞退;
(六)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较重过错和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较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属较重过错;
(三)情节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属严重过错。
第九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处理。
第十条 对于较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项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处理或者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其中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项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