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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六日 宝府〔2004〕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山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区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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