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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关于本区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关于本区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府〔2004〕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卫生局拟订的《宝山区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所在,加强镇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环境,是保障郊区居民健康的民生大事,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体系,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 ”的目标,按照《关于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2002〕16号)、《2003-2005年本市镇村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宝山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宝山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结合宝山区实际,就加强本区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提高农村预防、急诊急救、传染病救治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实施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体现以人为本,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为广大农民谋利益。
  二、建设目标
  在《宝山区域卫生规划》中提出的“1+2+3+16+82”的总体框架基础上,重点对“16、82”进行总体构思,合理调整镇村医疗机构布局,改造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镇村医疗机构的一体化管理。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各村农民的健康档案和户籍制管理,开展“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在本区初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符合开展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郊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为郊区居民提供便捷、廉价、质优的社区卫生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镇村医疗机构布局和设施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布局要求,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负责本区镇村医疗机构的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社区卫生服务方向发展,不再向医院方向发展。到2005年底共建1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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