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业养护项目经费,主要由乡、镇、街道承担,市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分别按平均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
(三)河道保洁项目经费。市管河道保洁经费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区管河道保洁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乡、镇、街道河道保洁经费,主要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社区助残服务项目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五)劳动监察协管项目经费,主要由市劳动保障局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运营管理费中调剂安排。
(六)一次性开办补贴、上岗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七)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
三、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
(一)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
1、市财政的补贴资金,由市拨付到区财政专户;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乡、镇、街道承担的经费,按月拨付到区财政专户。
2、从业人员工资收入(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等),经项目执行单位考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区财政按月将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拨付到个人帐户。
3、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月拨付区促进就业中心,由区促进就业中心代缴。
(二)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
区财政负担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开支标准和范围提出申请,报区促进就业中心核准后,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乡、镇、街道负担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拨付。
(三)一次性开办费、岗位补贴、上岗培训费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
上岗培训费补贴核拨渠道,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试行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44号〕执行。
岗位补贴由区促进就业中心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拨资金纳入万人就业项目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其它费用
区财政负担的购置设备等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乡、镇、街道负担的购置设备等经费,由乡、镇、街道审批拨付。
四、万人就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