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0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山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万人就业项目的运行管理,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提出意见如下:
一、万人就业项目的相关费用标准
(一)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标准
社会协管类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公共服务类平均每人每月800元。上述工资收入已包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等。
(二)社会保险费及综合保险费标准
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依照小城镇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小城镇缴费基数为1108元,缴费比例为28%(其中X部分为4%,个人承担2%),缴费中个人承担部分和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由从业人员工资内扣除。
(三)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标准
社会协管类从业人员的工作识别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公共服务类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四)一次性开办费、上岗培训费、岗位补贴标准
一次性开办费、上岗培训费、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沪府办〔2003〕67号和沪府办〔200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费用
万人就业项目必需的购置设备等经费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执行单位提出专项申请,根据实际需要核定。项目必须的日常办公经费第一年从项目开办费中列支,项目实施一年后再予以核定。
二、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筹措
(一)环境保护协管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项目经费,主要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平均每人每月400元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