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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3、项目招标要对最高销售价作出规定。综合成本中的地价部分要根据地域差别分类确定。销售价以综合成本为基础,按微利原则确定。
  4、取得开发权的建设单位要同区房地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基地土地出让合同。
  地价、售价和供地手续由区房地局负责,项目招标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
  (三)封闭运作,对口供房。
  1、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以后,须与区住宅发展局签订配套商品房建设协议,就开发量、房源使用方向、最高限价、开竣工时间节点以及未销售房源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2、配套商品房应根据协议确定的供应范围销售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取得配套商品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销售。
  3、项目基地动迁工作结束以后,有关乡、镇政府和工业园区要对动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详细说明居民安置的去向和对口配套商品房使用情况。配套商品房基地建设完成以后,建设单位要对房源情况进行总结和清理,未经销售的房源要列出清单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和房源的清理工作,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配合。涉及配套商品房的销售和办证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
  四、关于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配套商品房
  凡经批准的乡、镇配套商品房基地应提供部分房源用于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安置。
  区住宅发展局根据区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的动迁需要,就配套商品房基地选择、所需配套商品房面积及户型,会同建设单位、有关拆迁单位共同确定。原则上按幢切块安排,零星安置的配套商品住宅必须确定房号。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书》后,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
  五、加强对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领导
  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对配套商品房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对配套商品房建设全过程和使用情况负总责,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责任承诺书,纳入区政府对乡、镇和工业园区的考核范围。
  对已经批准和已经开发的配套商品房基地要进行梳理,每个基地要建立资料档案,有专人跟踪管理,做好静态和动态的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梳理工作由区房地局和区住宅发展局负责,跟踪管理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
  六、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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