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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宝府办〔2004〕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山区住宅发展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管理的规定(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
管理的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管理,确保配套商品房建设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建设配套商品房,向建设拆迁单位提供符合“四高”要求的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对于顺利开展动迁安置工作,促进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配套商品房的顺利实施,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配套商品房建设、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批准的十六块配套商品房基地。

  表略

  三、基本原则
  (一)控制总量,实现动态平衡。
  1、配套商品房建设,要根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口制订年度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对配套商品房安置和可以货币安置的比例进行分析,逐年确定建设的总量。
  2、要按“轻、重、缓、急”制订年度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实现动态平衡。要突出重点,确保重点项目的动迁需要。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制订建设计划。
  3、配套商品房基地要在比较成熟的住宅开发基地选址,布局要相对集中,并具备一定的建设容量。
  此项工作由区计委总负责,有关乡、镇政府和工业园区配合。涉及规划由区规划局负责。
  (二)规范供地程序,严格供地手续。
  1、对批准确认配套商品房建设的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应向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设责任承诺,承诺中应包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用地中待拆迁房屋情况,配套商品房建设的计划及需求量和开竣工时间节点等内容。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要通过项目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参加项目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少于三家,通过综合评价后,报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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