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务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区城管大队执法本区“非市管河道范围”,包括区级河道15条段,长142.572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10米;镇级河道152条段,长389.28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村级河道574条段,长501.6千米,宽为规划蓝线两侧各6米;河道总计741条段,总长1033.452千米。
五、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非指定地区”是指除经区政府批准在指定地区实施的焚烧行为和经行政审批批准建设的焚烧项目以外的地区。
(二)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有关空调安装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应依据《上海市空调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五)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规定,一是规定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要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是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才能确定有环境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工商管理
区城管大队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的构成,应当是在同时满足“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两个条件下实施的经营行为。区城管大队分别按照《
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予以取缔;根据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沪会法〔1998〕2号)的规定,收缴无照经营人的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