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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费用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查处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享有获得赔偿权的单位评估赔偿费用,并责令违法行为责任人(单位)进行赔偿,赔偿费用由享有获得赔偿权的单位收取。
  (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案件移送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涉案后(即本单位已立案),发现案件超出本单位管辖权限或者案件性质已发生变化,依法应由其他单位查处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单位处理,被移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单位。
  移送时应附书面移送理由及前期调查证据和相关材料,移送交接单存根联经接案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存档。
  五、确认制度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被检查对象、事项是否违反审批要求,是否违反技术、内容、效果、范围等标准先行确认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被检查对象、事项是否办理审批、申报手续先行确认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被检查对象、事项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轻重程度的;或者根据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加处处罚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配合制度
  建设、市容、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七、备案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与本案有关联的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定抄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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