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宝府〔2004〕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协作制度暂行规定

  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顺利推进我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协作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首问负责制度
  城市管理监督中的来电、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首问人应当认真登记来电、来信、来访事项,认真予以解答。对于反映的事项可以明确具体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负责处理的有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对于不能马上明确具体主管部门的,应当在负责联系落实好有关具体主管部门后,告知当事人;对于反映的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
  二、交接制度
  需要通知或移送的事项应进行交接。交接应制作交接单(函)(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交接单位),注明交接事项、交接材料、交接单位和被交接单位、交接时间,被交接单位签字接收后或交接单位收到送达回执后,被交接单位即为事项的责任单位。
  通知事项采用电话交接的,交接单位和被交接单位应当记录在案,载明交接事项、被交接单位、接电人、交接时间。
  三、双向通知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以下问题,应当及时互相通知:
  (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接受来电、来信、来访时,发现当事人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经核实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查处的,应通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