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城管综合执法贯彻“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应街道、乡、镇派驻监察分队,领导和指挥各派驻监察分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全区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市管理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对派驻监察分队进行工作布置,并组织协同其他执法力量和社会资源实施对本地区的城市管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根据街道、乡、镇综合执法的任务,调遣机动监察分队协同派驻监察分队共同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对派驻监察分队人员进行轮岗。
四、协同工作制度
(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乡、镇的协同工作制度。
1、以市容市貌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是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乡、镇的共同责任。城市管理中的综合执法是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城市管理中的环境建设和管理是街道、乡、镇的职责。
2、对城市管理中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乡、镇要共同协商,步调一致;各街道、乡、镇要就有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3、对街道、乡、镇创建文明社区、等级卫生街道、乡镇或举办重大活动,街道、乡、镇应及时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沟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积极给予配合支持,提供市容保障和执法支撑。
(二)派驻监察分队与街道、乡、镇的协同工作制度。
1、组织领导。派驻监察分队接受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各街道、乡、镇委派一名分管领导或城管科(村建办)的负责同志兼任派驻监察分队教导员,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派驻监察分队工作的决策、领导和指挥。
2、人事任免。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派驻监察分队的分队长、副分队长的人选和任免具有建议权。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在认真听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后对派驻监察分队的分队长、副分队长作出任免决定。
3、工作任务。派驻监察分队分队长可参加街道、乡、镇的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办公会议或工作例会,接受街道、乡、镇的工作布置。区城管监察大队对各派驻监察分队下达的目标任务要与派驻地区城管工作的目标任务有机结合。
4、考核奖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派驻监察分队的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并作为区城管监察大队对派驻监察分队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每年区委、区政府对街道、乡、镇的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同样作为区城管监察大队对派驻监察分队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