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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协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协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宝府〔2004〕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协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建立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
协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本区已成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以市容市貌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推动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优势,现就加强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协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区委“一年小变样,三年中变样,五年大变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合管理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两个优势,建立起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和目标明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长效管理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城乡管理上水平,努力实现城乡面貌大变样。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大发展,城乡面貌大变样”和“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工作要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形成以市容市貌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
  (一)共同推进百路环境整治,占路“六摊”和各类“六乱”现象基本得到控制,集中乱设摊现象基本消除;
  (二)巩固拆违集中整治成果,坚决遏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三)联手创建无乱设摊街区,确保主要街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四)联合开展环境治理,消灭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黑色污染”;
  (五)共同实施网格化管理,形成长效管理。
  三、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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