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宝府〔2004〕78号)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沪府发〔2004〕 3号),本市19个区县分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自二○○四年五月二十日起,按照《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所规定的执法范围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宝山区建设、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市市容监察总队宝山支队、宝山区城市路政管理中队以及宝山区友谊路、海滨新村、吴淞镇、泗塘新村、通河新村等5家街道监察队的建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