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区信息委编制完成《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由区信息委会同区档案局负责编制《宝山区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编制要求》。各政府机关根据编制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对由本机关所掌控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的梳理,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和归档等基础性工作,编制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分目录》。区信息委汇总各政府机关《政府公开信息分目录》,编制完成《宝山区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第一批。
4、建立信息公开发布渠道。按照集中和分布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发布渠道。集中受理点为:区档案局和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在政府各机关设立分布式的信息查阅室和受理点。
(二)5月1日到11月1日为形成工作规范和重点突破阶段,各政府机关要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接受与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及时调整完善《宝山区政府公开信息目录》。
(三)11月1日到明年3月31日为完善有关规范和全面推进阶段,各部门公开各自政府信息目录,区政府发布《宝山区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200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五、工作程序
(一)各政府机关负责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分目录编制,并对政府信息定期进行分类梳理汇总,经法制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报送区国家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核。对审核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纸质和电子版目录、信息送区信息委,以便及时公开发布。
(二)对新增信息经法制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同意,并送区国家保密局进行保密审核后,可以公开的,及时送区信息委。
(三)区信息委要及时更新《宝山区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供公众查询。
六、保障机制
(一)监督机制
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区监察委和区政府法制办将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各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区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监察委和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二)奖惩机制
各政府机关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