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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宝府〔2004〕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将在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贯彻《规定》,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的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个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二、总体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事关大局,时间紧、要求高、范围广、责任重,各政府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做到积极稳妥,讲究时效,重视服务,信息真实,办理公正,归口指导。
  三、组织体制
  (一)本区设立由顾佳德副区长、李原副区长任第一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信息委主任为召集人的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委、区监察委、区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委。
  联席会议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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