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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宝山区高校优秀毕业生实习基地的应届毕业生到宝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提供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四、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在使用额度内,统筹兼顾,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坚持集中管理,逐级审批,专款专用。

五、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委托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由组织、人事、财政、科委、经委、外经委等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受理,编制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决算报告,对申请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的单位进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人才发展资金项目提出资助的初步意见,对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查、备案。

六、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 条申请人才发展的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需资助单位和各类优秀人才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报送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办公室。
  (二)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集中审核,提出资助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核发。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2002年12月17日印发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事局〈宝山区吸引优秀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宝府〔2002〕152号)中的附件二《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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