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宝府〔200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已经2004年3月15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宝山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全面落实本区人才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人才发展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宝山区财政局每年按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安排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社会捐助。
三、人才发展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奖励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每五年举办一次优秀人才表彰会。
第六条 资助智力项目引进,重点资助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的引进推广。
第七条 资助符合国家出国(境)培训项目要求,且为本区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费出国进修培训。
第八条 扶持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使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第九条 对具有硕士以上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到本区属事业单位任职,并在宝山租房的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