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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的清理工作
  在完成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许可事项的清理,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计委、区编办、区委区政府政策研究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由区计委(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4号〕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区政府直属机构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类主体由区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于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月底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6月底前由区政府分别在宝山报、宝山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分批公布本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
  五、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格式文件的清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市主管部门工作规范,对目前使用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凡是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及清理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中凡有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应予以修改。此项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六、清理结果的公布
  经清理后,下列内容应当在2004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的修改、废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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