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3、在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的基础上,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人事局组织短期集中培训,重点掌握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
  4、开展政府法制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举办本区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对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实施部门(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内容,凡自行设定的,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有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均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进度安排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对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依据上位法作出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各类文件查清情况,做好依据上位法清理结果进一步进行清理的准备。据此,对本区清理工作的进度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区各级政府、各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提出清理报告,或者对上级制定的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对依据上位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查清情况,做好初步清理,并上报初步清理意见。
  2、对所依据的上位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及时按照上位文件的清理结果,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依据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并在2004年5月1日前上报清理意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