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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宝府〔200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了部署。现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就本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领导干部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好这部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改善宝山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实现区委提出的“一年小变样,三年中变样,五年大变样”的目标。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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