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30分钟内,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本区地震预案启动, 并按预案要求和程序实施抢险救灾行动。
6.5 震害实时评估与速报
6.5.1 震害评估
由区地震办会同区民政局进行震害评估。如震害严重,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区公安分局、区建委、区房地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帮助。
6.5.2 震害评估速报程序与要求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震害评估规定和要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震害评估负责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上海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七章 附则
7.1 地震应急防范
7.1.1 地震监测
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是保证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地震观测环境。
在已有的地震测报点基础上,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网的建设与完善,推进地震监测手段现代化的进程。
7.1.2 技术装备
按时建成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为快速平息地震谣传、安抚民心和社会稳定发挥作用。
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灵活机动并且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反应系统,保证地震时重要职能部门的对外通讯联系。
7.1.3 防震减灾教育
宝山区地震办会同有关单位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地震知识宣传,会同教育部门加强青少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
7.1.4 依法健全本区防震减灾相关规章制度。
7.2 地震善后管理
7.2.1 治安维护
区公安部门应继续做好全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发挥社区保安和群众的作用,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7.2.2 灾民生活安置与救助救济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政府灾害救助专项预备费和救济物资储备必须及时到位。
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社区在抢险救灾、互帮互助和生产自救中的重要作用。
7.2.3 设施修复
区建委必须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力量以最快时间及时抢修本区内遭受破坏的基础设施,以保证救灾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受灾区域市民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生产的恢复。
7.2.4 经济和伤亡人员以及损失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