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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地震应急处置指挥 6.2.1 地震应急处置指挥原则 6.2.1.1 破坏性地震处置,由区政府直接指挥。 6.2.1.2 区地震办公室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有感地震。 6.2.2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6.2.2.1 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设在区地震办公室内,本区发生有感地震时,“中心”启动。 6.2.2.2中心”主要成员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地震办主任 成员为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电信局分管领导。 6.2.3 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 6.2.3.1 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区政府。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6.2.3.2 “指挥中心”成员组成: 指挥长:区长 副指挥长分别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地震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建委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民防办主任和区计委主任担任。 成员为区防火监督处、区交巡警支队、区政府外事办、区经委、区信息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商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房地局、区交通局、吴淞海事处、市电力公司宝山分公司、区电信局等单位领导。 (注:视灾情程度,指挥长可由区委书记担任) 6.3 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6.3.1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略) 6.3.2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略) 6.4 抢险救灾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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