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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抢修和加固被毁损的防汛堤墙和海塘。

市电力公司宝山分公司

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区地震办

1、按照预案,协助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全区震后救灾工作。
  2、收集和分析灾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组织编写灾害报告。
  4、根据震灾特征和震情发展,对应急快速反应随时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区电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各相关电信企业抢修和恢复被毁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

乡、镇、街道

负责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并实施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及安置)。


  6.2 地震应急处置指挥
  6.2.1 地震应急处置指挥原则
  6.2.1.1 破坏性地震处置,由区政府直接指挥。
  6.2.1.2 区地震办公室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有感地震。
  6.2.2 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6.2.2.1 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设在区地震办公室内,本区发生有感地震时,“中心”启动。
  6.2.2.2中心”主要成员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地震办主任
  成员为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电信局分管领导。
  6.2.3 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
  6.2.3.1 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设在区政府。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区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6.2.3.2 “指挥中心”成员组成:
  指挥长:区长
  副指挥长分别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地震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区建委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民防办主任和区计委主任担任。
  成员为区防火监督处、区交巡警支队、区政府外事办、区经委、区信息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商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房地局、区交通局、吴淞海事处、市电力公司宝山分公司、区电信局等单位领导。
  (注:视灾情程度,指挥长可由区委书记担任)
  6.3 地震应急处置程序
  6.3.1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略)

  6.3.2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按时间顺序)(略)
  6.4 抢险救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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