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地震应急等级标准
应急等级
| 进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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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急
(有感地震)
| 1、本市周边地区140公里外发生大于等于Ms5.0地震,本市有震感;
2、距本市周边地区和海域30-140公里发生大于等于Ms4.0地震;
3、本市行政区内发生大于等于Ms2.5地震;
4、本市行政区内遭受到较大的有感地震(烈度Ⅳ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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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应急
(破坏性地震)
| 1、本市中心区域发生Ms4.0以上地震,烈度Ⅵ度以上;
2、周边地区域发生大于Ms5.0地震,烈度Ⅵ度以上,本市有强烈震感;
3、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物、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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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有感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根据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令,启动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
5.4 破坏性地震应急启动条件
根据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中心设在区政府。
5.5 临震应急启动条件
市政府发布地震临震预报后(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全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期,本区各相关职能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指令,启动临震应急反应程序。
第六章 地震应急处置
6.1 地震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6.1.1 地震应急管理机构
宝山区地震办依法行使全区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职能。
6.1.2 地震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6.1.2.1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根据市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启动“宝山区抗震救灾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区政府,主要职责:
a)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b) 商请本区邻近或其他区县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c) 震害评估与速报。
6.1.2.2 发生有感地震时,由设在区地震办的宝山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处置,主要职责:
a) 及时有效地完成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达的任务;
b) 震害评估调查;
c) 速报本区民情、社情、震情、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