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必须保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震灾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对灾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委负责救灾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在道路畅通和设施良好的条件下,保证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调集抢险物资的顺利进行;必要时,可适时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及装备。
3.5 震情信息保障与通讯保障
3.5.1 依托和利用政务网和公众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体系。
3.5.2 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800兆集群电话通信为主。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抗震救灾信息传递畅通。
3.5.3 建立区地震有感地震应急处置中心信息平台,并与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实行双向视频音频处置指挥系统。
3.6 工程保障
区地震办公室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工作,区建委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行政区域各类工程抗震管理,坚决杜绝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切实保障各类建筑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7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区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区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区信息委组织协调信息、通信管理与技术支撑。
3.8 社会治安保障
3.8.1 社会稳定是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区公安分局负责震时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组织实施,遏止受灾区域犯罪率的上升。
3.8.2 开展群防联防,积极发挥社区保安在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3.9 卫生保障
3.9.1 区卫生局负责震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
3.9.2 医疗救护队伍是抗震救灾中一支主要力量。全区各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床位和应急手术人员的准备工作,保证地震时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发生重大震灾时,医疗救护队伍必须要进驻震灾现场实施抢救伤员的工作。
3.9.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做好城镇和农村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及时控制和隔离传染源,治疗各类传染病人,加强饮水和饮食卫生管理。
第四章 临震应急
4.1 临震预报发布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