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区档案馆接收1989-1998年区有关单位档案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档案馆接收1989-1998年区有关单位档案的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区档案馆接收1989-1998年区有关单位档案的方案
为了丰富宝山区档案馆的馆藏,拓展区档案馆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合理的馆藏体系,更有效地为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市区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接收1989-1998年间各处级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现制订有关接收档案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具体事项的方案如下:
一、接收范围
(一)1989-1998年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委、区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二)1989-1998年间区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三)1989-1998年间具有典型意义的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四)1989-1998年间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重要科研项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五)属于区档案馆应接收的撤销单位的档案。
(六)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区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七)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已故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
(八)经协商同意,接收区属国有企业或转制企业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九)与立档单位有关的资料。
二、接收时间
(一)根据《
上海市档案条例》“档案自形成起满十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的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现决定接收建立宝山区以来,即1989年至1998年间各处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形成的档案。区档案馆将分期分批接收拟进馆的档案(见附件1),如库房有限,先接收电子档案。
(二)撤销机构的档案和非常设机构组织或者承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档案,应当自机构撤销或者会议、活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区档案馆将按规定随时接收。
(三)区属国有企业转制前的档案,在企业转制后六个月内经协商后移交进馆。
(四)被列入重要的专业档案、特色档案和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经协商可提前进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