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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宝府办〔200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沪府办发(200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决定,上半年对我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以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依法确定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清理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清理组织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四、清理标准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单位。
  五、清理程序
  清理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登记。
  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填写《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清理意见表》,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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