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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撤制村队相关资产(基金)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撤制村队相关资产(基金)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宝山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关于加强撤制村队相关资产(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撤制村队相关资产(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自2000年以来,我区已有一批村、队完成了撤销村、队行政建制及处置村、队集体资产的工作。目前,各乡、镇、街道对撤制村队处置村队集体资产过程中形成的统筹基金及界定为上级集体资产如何收缴、管理和使用不统一。为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4号)、《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00〕1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撤制村队处置集体村队资产过程中形成的统筹基金及界定为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如何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界定资产
  重申须严格执行市、区两级政府文件的规定,凡应上缴或界定为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基金),须如数界定、上缴。
  (一)土地补偿费
  撤销建制的生产队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30%界定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30%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40%归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资产处置方案。撤销建制的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50%界定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5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资产处置方案。
  (二)统筹基金
  凡撤销建制的村、队提取的统筹基金,界定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其他集体资产
  其他集体资产主要为非农增值资产(资金),特殊减免税优惠形成的资产等,撤销村、队建制时依法界定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二、帐户设置
  (一)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缴的土地补偿费、其他集体资产(资金)记入公积公益金帐户,统筹基金记入专项应付款--统筹基金帐户。统筹基金应在资产处置分配兑现前,以现金方式划入指定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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