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宝山区农村公路行业管理目标责任书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公路管理署
乙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宝山区农村公路长效管理,使其发挥整体效应,根据《宝山区农村公路长效管理实施意见》、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标准》,本着“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宗旨,实现区公路管理署提出的“逐年提高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甲、乙双方特订立本责任书。
第一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为本责任书的责任人。
第二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对乙方农村公路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在责任书有效期内,达到下列各项管理目标和要求:
(一)按照农村公路设备量,落实专项养护经费;
(二)落实养护队伍,按照所管辖农村公路设备量,平均每公里确保安排1-2名养护人员,并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委托养护协议;
(三)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经甲方考核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
(四)不发生公路设施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重大事故;
(五)完成年度下达的农村公路新、改建计划和危桥改造计划及农村公路设备量养护计划(附各乡、镇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桥梁设备量);
(六)完成年度下达的农村公路GBM达标道路计划;
(七)新建农村公路当年种植的常绿树种成活率达85%以上,落叶树种成活率达90%以上;
(八)农村公路桥梁应处于有效受控管理状态,发现危桥及时改造;
(九)及时、准确报送农村公路的各类计划和统计等资料;
(十)规范成立4-5人的农村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会同完成农村公路路政巡视工作,路政巡视核查整改率达100%;
(十一)按时完成区公路管理署下达的各类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其它事宜;
(十二)确保管辖范围内无公路“三乱”现象。
第五条 :奖励金额与核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