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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农村公路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2、
宝山区农村公路行业管理目标责任书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公路管理署
  乙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宝山区农村公路长效管理,使其发挥整体效应,根据《宝山区农村公路长效管理实施意见》、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标准》,本着“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宗旨,实现区公路管理署提出的“逐年提高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甲、乙双方特订立本责任书。
  第一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为本责任书的责任人。
  第二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对乙方农村公路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履行其管理职责,在责任书有效期内,达到下列各项管理目标和要求:
  (一)按照农村公路设备量,落实专项养护经费;
  (二)落实养护队伍,按照所管辖农村公路设备量,平均每公里确保安排1-2名养护人员,并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委托养护协议;
  (三)公路养护管理检查经甲方考核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
  (四)不发生公路设施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重大事故;
  (五)完成年度下达的农村公路新、改建计划和危桥改造计划及农村公路设备量养护计划(附各乡、镇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桥梁设备量);
  (六)完成年度下达的农村公路GBM达标道路计划;
  (七)新建农村公路当年种植的常绿树种成活率达85%以上,落叶树种成活率达90%以上;
  (八)农村公路桥梁应处于有效受控管理状态,发现危桥及时改造;
  (九)及时、准确报送农村公路的各类计划和统计等资料;
  (十)规范成立4-5人的农村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会同完成农村公路路政巡视工作,路政巡视核查整改率达100%;
  (十一)按时完成区公路管理署下达的各类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其它事宜;
  (十二)确保管辖范围内无公路“三乱”现象。
  第五条 :奖励金额与核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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