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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国办发〔2005〕2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05〕16号)的精神,结合本区今年以来食品安全工作现状,提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的原则,以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为主,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和流通、食用农产品市场、餐饮食堂的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监管任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
  加大对禁用农药的监管力度;建立蔬菜生产田间档案制度,积极推广蔬菜标准化生产,加大对蔬菜生产农药残留检测力度,确保蔬菜农残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区农委负责)
  加强对生猪饲养过程中的检疫和免疫;杜绝喂饲“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力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区农委负责)
  (二)加强畜禽屠宰、交易安全监管
  加强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区农委负责,区商委、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管分局配合)
  继续加强对活鸡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活鸡批发和零售点的交易行为。(区商委和工商分局负责,区农委配合)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
  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强化私房出租管理,探索食品安全与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联动机制;加强两级督查,严防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回潮”。(工商分局负责,公安分局、食药监管分局、城管大队、质量技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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