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5年宝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5〕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2005年宝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5年宝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实施意见
今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通知》(沪府办〔2005〕27号)指出:各区(县)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沪委〔2000〕5号)的要求,把人口问题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对待,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下达各区(县)200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中,明确要求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要达到99%,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到85%;要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市、区(县)、镇(乡)各级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要达到年人均10元以上。
当前,我区各镇之间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还不均衡,最高的镇已达人均8.30元,最低仅为2.49元。为确保完成今年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达年人均10元以上的指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镇要进一步加大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以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室)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全国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区的创建、“关爱女孩行动”的开展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宝山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各镇财政部门在2005年度财政决算中,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将实际发生的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类人员、业务经费,列入财政决算报表中“计划生育事业费”科目。
三、各镇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的考核,以各镇财政部门上报区财政局的年度财政报表中财政预算内拨款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