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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若干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拟订的《关于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各镇公共财政建设,促进镇政府加大对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本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区财政在进一步规范镇级财政支出的同时,结合全区财政收支情况和各镇实际,特对建立宝山区镇级教育、卫生专项奖励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专项奖励资金
  (一)达标性奖励
  按照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财政局《关于2005年进一步调整生均经费定额增加教职工人均补贴的通知》(宝教[2004]258号)的规定,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实行百分考核。达到标准的镇由区财政按当年该镇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的3%进行奖励。
  (二)增长性奖励
  对镇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比上一年的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镇进行奖励。教育支出中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成人教育,不包括教育基建支出。增长性奖励由区财政考核。增幅前三名的镇由区财政按该镇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的3%奖励,第四至第六名的镇按2%奖励,其他超过全区平均水平的镇按1%奖励。
  (三)建设性奖励
  1、新建学校(含幼儿园,不包括住宅配套建设学校)奖励:初级中学每所奖励500万元,小学每所奖励400万元,幼儿园每所奖励300万元。
  2、操场改造奖励:每所奖励50万元。
  3、校舍大修理奖励: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4、班班通工程奖励:每班级奖励2万元。
  二、卫生专项扶持资金
  (一)达标性奖励
  对镇财政预算内公共卫生经费达到区规定标准的镇进行奖励。公共卫生经费标准按户籍人口20万元/万人和其他常住人口10万元/万人计算。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实行百分考核。达到标准的镇由区财政按当年该镇财政预算内卫生支出的3%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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