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的通知
(宝府办〔200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了落实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区政府决定将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监控,并配备必要的协管人员。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所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
(三)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承祖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应给予配合。为从事或者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场地的,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