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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对本区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指除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2、联合审批指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
  3、“审批类型”和“设定依据”中“其他”应说明具体内容。
  4、以“国务院决定”形式设定的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为“其他”并注明“国务院决定”。
  5、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6、此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附表三
  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

  填表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具体条款(包括该事项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制定机关及决定该事项的具体条款)

备 注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1、此表统计数据时限截至2005年6月30日。
  2、此表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区监察委监察综合室,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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