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本区各级行政机关贯彻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调整的项目,是否已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是否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解释和说明。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情况
各单位是否加强行政许可实施的后续监管工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做到认真受理和解决。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